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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61、7707、7709、9343、9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宗達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或為掩飾不法行徑,或為隱匿不法所得,或為逃避追查並造成金流斷點,常蒐購並使用他人金融帳戶進行存提款及轉帳,客觀上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他人持其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做為詐騙及洗錢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21日某時前,將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持以犯罪。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或轉出。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考)。
又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其一部犯行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效力當然及於全部,縱令後之起訴(或自訴)事實較之繫屬在先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均不失為同一案件。
蓋國家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
故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李宗達前因提供前揭元大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存摺予詐欺集團共犯使用,被害人吳秉叡、黃志娟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分別於112年5月21日、112年5月22日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有元大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被告因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272、3273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4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690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上揭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而被告本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0日提起公訴,於113年1月29日繫屬於本院之案件,係以被告將其所有前揭元大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資料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帳戶作為詐騙他人轉匯款項使用,詐騙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劉盈瑩、阮瑞梅、李馨妤、周嫈娟、何莉華、鄒佳霖等人。
被告上開前案與本案之起訴法條相同,且均係提供相同之帳戶,又僅有1次提供帳戶之行為,是本案與前案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本案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之時間為113年1月29日,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顯在前案繫屬後,故檢察官就已經起訴在先之同一案件另在本院重複起訴,本院自不得為實體上裁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戶 1 元大商業銀行806 00000000000000 2 第一商業銀行007 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1 劉盈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1日8時許,在臉書社團「CHANEL X HERMES全新二手精品買賣」中張貼CHANEL包包販售資訊,誘使劉盈瑩主動聯繫,後以MESSENGER向劉盈瑩佯稱保證正品、不正可退云云,致劉盈瑩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21日11時12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661號 2 阮瑞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3日8時許,在臉書社團「漢聲名牌精品拍賣」中張貼CHANEL皮夾販售貼文,誘使阮瑞梅主動聯繫,後以MESSENGER向阮瑞梅佯稱保證正品、不正可全額退款云云,致阮瑞梅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23日9時22分許 1萬2080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07號 3 李馨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7時20分許,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 保真社」中張貼LV錢包販售資訊,誘使李馨妤主動聯繫,後以MESSENGER向李馨妤佯稱商品完好云云,致李馨妤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22日9時01分許 1萬2000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09號 4 周嫈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0日某時,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國際精品交流」中張貼包包販售資訊,誘使周嫈娟主動聯繫,後以MESSENGER向周嫈娟佯稱先付一半價金即可出貨云云,致周嫈娟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22日9時35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343號 5 何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9時許致電何莉華,佯稱係其姪女,因開公司缺錢出貨且遭朋友跳票云云,致何莉華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23日10時26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349號 6 鄒佳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1日12時許在臉書發布販售精品包包資訊,誘使鄒佳霖主動聯繫,後以MESSENGER向鄒佳霖佯稱可割愛出售云云,致鄒佳霖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為右列匯款。
112年5月21日13時42分許 1萬6000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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