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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明興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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