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附民,116,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劉海峰
被 告 倪鴻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