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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附民原告 盧鵬 住
附民被告 陳美慧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 住
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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