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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告張睿宏
被告張于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
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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