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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告馬嘉偵
被告黃保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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