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附民,32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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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告賴俊明住詳卷
被告葉爐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
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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