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蘇保吉 住○○縣○○鄉○○○○○○地000號
附民被告 李季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