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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告李文宗
被告賴暐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彥君
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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