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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張維珉
被 告 林雅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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