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一號
函台灣高等法院:
檢附本院受理八十六年自字第六一號案件自訴狀乙份,並請惠復是否適於併鈞院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一四號審理。
請明:
一、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續行審理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一號案件時,經自訴代理人蘇顯騰律師
判決,述明自訴人乙○○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訴被告甲○○
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九號判決無罪,復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三號判決將案件發回鈞院,現由鈞院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一四號審理中。
二、經查本院上開案件自訴狀及右揭鈞院上訴理由狀等所載,自訴人均指摘被告有偽造印章、印文、有價證券、協議書、結算單、簽收單、經銷合約書等犯行,而自訴人所指二案情節,經核部分屬同一案件,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之相牽案件,惟均以鈞院審理中之前揭案件繫屬在先,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中段之規定,宜合併由 鈞院審理之。
三、茲因案件繁雜,電話聯繫恐有疏漏,特此,呈請 鈞院裁示惠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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