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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0四號
自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自訴代理人 蘇峻山
何永福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此一停止訴訟之規定,並為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所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違反專利法行為,業經訴外人蘇滄培對自訴人所享有之新型專利提出舉發案,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收據各一件在卷足憑。
本院認為在上述舉發案確定前,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之必要,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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