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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號
自 訴 人 甲○○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張智學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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