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8,訴,264,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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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
示偽造「陳伊山」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玖枚均沒收;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
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扶助而遺棄之,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陳伊山」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玖枚均沒收。
甲○○被訴誣告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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