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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經本院斗六簡易庭簽准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犯罪事實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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