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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廖 國 勝
法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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