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易,146,20001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