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易,329,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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