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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本件扣案之殘渣袋一只,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該殘渣袋確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
核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殘渣袋又殘留有毒品安非他命,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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