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聲,752,20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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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連續背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因連續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連續背信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另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開二案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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