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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陸包淨重陸點零柒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壹包淨重貳陸點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海洛因六包、安非他命十一包,經送驗結果海洛因六包內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安非他命十一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五二○三三號檢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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