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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罪名│ 宣告刑 │ 偵查案號 │ 確定判決 │ 確定日期 │
├──┼────┼────────┼───────────┼─────┤
│詐欺│ 有期徒 │ 八十八年度偵字 │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 │ 89.2.29 │
│ │ 刑五月 │ 第三六三一號 │ 第一○三六號 │ │
├──┼────┼────────┼───────────┼─────┤
│ │ │ │ │ │
│施用│ 施用第 │ 八十八年度偵字 │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 89.9.30 │
│第一│ 一、二 │ 第七五一號 │ 第一二一號 │ │
│、二│ 級毒品 │ │ │ │
│級毒│ 罪各處 │ │ │ │
│品 │ 有期徒 │ │ │ │
│ │ 刑九月 │ │ │ │
│ │ 及四月 │ │ │ │
│ │ 並定應 │ │ │ │
│ │ 執行刑 │ │ │ │
│ │ 一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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