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粉壹袋(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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