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聲,768,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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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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