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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陳源濱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培芬
黃俊仁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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