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世鐘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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