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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 得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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