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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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