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訴,352,20001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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