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訴,404,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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