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財專,6,200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
右移送機關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聲請沒入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陸萬零捌佰柒拾包、長壽白軟包菸捌萬捌仟捌佰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四岸巡總隊第四十二大隊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晚上十一時及同年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在雲林縣臺西鄉新興工業區北堤麥寮鄉六輕工業區南堤處,查獲甲○之未貼專賣憑證之DAVIDOFF牌洋菸六萬八百七十包及長壽白軟包菸八萬八千八百包,核其事實,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

二、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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