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附民,100,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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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廖 國 勝
法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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