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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 文 勝
法官 倪 彰 鴻
法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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