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附民,62,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庚○
丙○○○
戊○○
丁○○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涉及詐領被保險人李榮栓保險金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刑事判決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但公訴人認為與另一有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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