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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
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被 告 帝航貿易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鐘週義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林 秋 火
法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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