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附民,80,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0號
原 告 丁○○
戊○○○
共 同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0九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恐嚇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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