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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乙○○之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乙○○之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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