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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林進財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九十年度戒執一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進財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進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六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九十年七月二日起送台灣雲林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如聲請意旨之事實,有本院前開裁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台灣雲林戒治所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雲戒治順教四四0九號函送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受處分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表各一紙附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八號卷可資佐證,足信無誤。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一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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