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交重附民,1,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玉全農
被 告 昌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春旨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 文 勝
法官 趙 思 芸
法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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