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交附民,35,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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