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易,295,200110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丁○○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郭志雄(所涉竊盜罪嫌已經檢察官發布通緝)所持有之引擎號碼A四T三七一○八號之自小客車,及其上懸掛之VD-○四七五號車牌,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自小客車牌號應為UG-七二八○號,原係柯品先所有,而由乙○○使用,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福懋公司停車場前,為不詳人所竊;

VD-○四七五號車牌,原係甲○○所有,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八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街與長春路口,為不詳人所竊),竟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在雲林縣林內鄉○○村○○路口處,向郭志雄借用上開贓車。

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晚間十時二十分許,丁○○駕駛上開贓車搭載丙○○,在雲林縣斗六市○○街與富強街口為警查獲時,丙○○意圖逃跑,竟出手奪取斗六分局警員戊○○之佩槍,並持槍毆擊警員戊○○之頭部而發生扭打,致戊○○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下血腫3×3公分,胸部挫傷4×6公分瘀傷,左前臂10×8公分、1×3多處擦傷,下唇2×2公分撕裂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意圖逃跑,而搶奪警員戊○○佩槍並持槍毆打警員之事實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戊○○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述被告妨害公務之情節相符,並有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二、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之犯行,辯稱:他向郭志雄借用車子時,並不知道是贓車云云。

經查,上開車牌號為UG-七二八○號,引擎號碼A四T三七一○八號自小客車,係柯品先所有,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福懋公司停車場前失竊;

VD-○四七五號車牌,原係甲○○所有,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八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街與長春路口失竊,業據被害人乙○○、甲○○於警訊或審理中指述明確,並有其立據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卷可按,足認上開自小客車及車牌均係失竊之贓物無誤。

按向人借用車輛自應要求出借人提供行車執照等證件,以供警察臨檢時提示證件使用,為眾所週知之事,亦為被告丁○○所知悉,惟其不為此圖,竟不索取執照即開車離去,如謂其不知該車為贓車,顯與常情有違。

況案外人郭志雄為被告丁○○之朋友,而案外人郭志雄平日使用何種車輛,被告丁○○應知之甚明,再以上開贓車既非新車,則案外人郭志雄突然擁有該車,被告丁○○豈無懷疑之理?綜上,被告丁○○於借用上開車輛時,應有贓物之認識至為明顯,被告收受贓物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

被告丁○○前於八十六年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二人皆有犯罪紀錄,素行不良,被告丁○○收受贓物,造成追贓不易,影響社會治安,而被告丙○○竟奪槍拒捕,犯罪情節重大,並被告丁○○犯後猶圖飾狡卸,了無悔意,被告丙○○則承坦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添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