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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四號
聲請人即
被告之祖母 乙○○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商舖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祖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商舖出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輝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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