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三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乙○○前因偽造文書、侵占等罪,經臺灣臺北、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一年四月,合併執行三年二月,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開始執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假釋,並接續執行另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之罰金二千四百元易服勞役八日,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出監,應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假釋期滿。
甫出獄後,仍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七月間任職連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連盟公司)擔任司機兼送貨員,負責送貨、收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迄於九十年二月日止,連續在嘉義縣轄內各鄉鎮市等處,將其向客戶蜜雪兒等檳榔攤(前後約三十四次,如附表)所收取而持有之業務上款項新臺幣十二萬七千一百十五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連盟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對上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指訴明確,復有如附表貨款之收貨估價單三十四張、郵局存政信函、本調解筆錄(均影本)、台灣明德外役監回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等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擔任收貨員侵占款項前科,甫經假釋出獄,竟不知警惕,又故技重施,再犯本罪,未把握國家法律給予假釋之寬典,又正直年輕力壯,不思正當工作,反而一再犯罪滿足私利,惡性重大,侵占所得十二萬餘元,所生損害不輕,犯罪後仍不償還被害人分文,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提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添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劉 為 丕
法官 葉 明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順次│日 期 │收 款 對 象 │侵占金額(新台幣)│
├──┼───────────┼──────────┼─────────┤
│一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蜜雪兒檳榔攤 │ 3.447 │
│二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宏昌檳榔攤 │ 4.680 │
│三 │九十年 一月 五日 │港漧檳榔攤 │ 3.800 │
│四 │九十年 一月 八日 │XO檳榔攤 │ 4.130 │
│五 │九十年 一月 八日 │阿添檳榔攤 │ 2.465 │
│六 │九十年 一月 九日 │黏嘴 │ 3.569 │
│七 │九十年 一月 十九日 │阿麗檳榔攤 │ 3.580 │
│八 │九十年 一月 十九日 │佳利檳榔攤 │ 6.904 │
│九 │九十年 一月 十二日 │小燕子 │ 2.210 │
│十 │九十年 一月 十二日 │金東來 │ 2.710 │
│十一│九十年 一月 十二日 │一路發(鹿草) │ 2.447 │
│十二│九十年 一月 十二日 │尚豪 │ 2.438 │
│十三│九十年 一月 十二日 │一二三檳榔攤 │ 3.775 │
│十四│九十年 一月 十二日 │一路發(布袋) │ 2.240 │
│十五│九十年 一月 十四日 │真善美檳榔攤(六腳)│ 4.900 │
│十六│九十年 一月 十四日 │玉桂(布袋) │ 3.365 │
│十七│九十年 一月 十五日 │南新加油站 │ 4.120 │
│十八│九十年 一月 十五日 │小女子檳榔攤(太保)│ 2.235 │
│十九│九十年 一月 十五日 │阿蓮(朴子) │ 2.280 │
│二十│九十年 一月 十九日 │欣託 │ 2.835 │
│二一│九十年 一月 十九日 │企業家檳榔攤(太保)│ 4.735 │
│二二│九十年 一月 十九日 │阿玲(布袋) │ 7.090 │
│二三│九十年 一月二十一日 │阿淑桂(鹿草) │ 6.210 │
│二四│九十年 一月二十一日 │宏昌(朴子) │7.245 │
│二五│九十年 一月二十一日 │大眾(水上) │ 5.110 │
│二六│九十年 二月 二日 │佩佩 │ 5.350 │
│二七│九十年 二月 二日 │阿籐檳榔攤(鹿草) │ 2.730 │
│二八│九十年 二月 二日 │小阿姨(鹿草) │ 1.065 │
│二九│九十年 二月 二日 │阿妹妹(鹿草) │ 3.540 │
│三十│九十年 二月 五日 │天天來檳榔攤(新港)│ 3.205 │
│三一│九十年 二月 五日 │第一等檳榔攤(太保)│ 3.460 │
│三二│九十年 二月 六日 │瑪莎露(布袋) │ 3.415 │
│三三│九十年 二月 六日 │台北 99(布袋) │ 3.110 │
│三四│九十年 二月 六日 │巧味檳榔攤(布袋) │ 2.83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