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易,715,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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