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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顆粒一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係安非他命無疑,有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該等顆粒雖已鑑析用罄,惟空塑膠袋一個尚殘留微量之安非他命無法剝離,亦應認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 起 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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