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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肆公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被告持有之白粉一袋為海洛因(淨重○.四公克)、香煙一支殘留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九)綱得字第一七一七七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案可考。
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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