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周 麗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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