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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已經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 起 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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