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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純質淨重壹點柒伍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陸零零公克)及安非他命顆粒壹瓶(驗餘淨重零點伍玖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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