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417,200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甲○○因竊盜、偽造文書二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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